法律分析: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簽字與合同內容之間應盡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損;在條件允的情況下,在合同每頁都簽字。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蓋章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基本表現形式,也是確定合同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在經濟來往中,簽字蓋章是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書誰可以簽字、如何簽字、簽字時需注意哪些事項都沒有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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