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中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反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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