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撤銷緩刑,緩刑執行期間,司法機關又發現該犯罪者分子有漏罪的,需要立即停止并撤銷正在執行的緩刑處罰,暫時執行原來法院宣判的刑罰,然后將該漏罪與之前審理結束的罪名合并后,法院再次審理此刑事案件,并依照程序對案件進行宣判?!奥┳铩币嘤休p重之分。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犯罪數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該“漏罪”情節較輕,按規定可處以較輕刑罰,“漏罪”與前罪并罰后實際執行的刑罰,仍然屬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現“漏罪”并不能當然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無悔罪表現。由于普法宣傳不到位,多數公民對違法和犯罪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根本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也有的人其行為已經做為治安案件處理或進行過行政處罰,而偵查機關未將處理情況入卷,至使犯罪不能及時被發現。因此有些“漏罪”并不是因為被告人有意隱瞞罪行所致,所以不能因發現“漏罪”就否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更不能就此推斷其有危害社會的可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發現被告人甲有意隱瞞“漏罪”、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且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因此可以認為,對其宣告緩刑不至再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