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檢察院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但在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仍可選擇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前提是這些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
法律分析
檢察院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取保候審后還是可能會對其進行起訴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拓展延伸
檢察院在批準取保候審后,是否會繼續起訴被告人?
檢察院在批準取保候審后,是否會繼續起訴被告人,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會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案件的性質以及被告人的行為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檢察院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并且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他們可能會繼續起訴被告人。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新的證據出現或者案件的情況發生變化,檢察院也可能重新評估起訴的必要性??傊?,檢察院在批準取保候審后是否會繼續起訴被告人是一個案件特定的決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結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在批準取保候審后是否會繼續起訴被告人,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并且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院可能會繼續起訴。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出現新的證據或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檢察院也可能重新評估起訴的必要性。最終決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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