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在通常情況下會被逮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對前罪和后罪合并處罰。
一、緩刑考驗期滿意如何處理
被宣告緩刑并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地回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置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诖?,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范,并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有三種情況:1、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撤銷緩刑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撤銷緩刑的必要條件如下:
1、再犯新罪。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次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罪實行數罪并罰;
2、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沒有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遺漏罪和原判罪實行數罪并罰;
3、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試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并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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