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發現漏罪,一般不能再判緩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并與原判刑罰數罪并罰,難以認定犯罪分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法律分析
緩刑期發現漏罪的,一般不能再判緩刑。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緩刑期發現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并與原判刑罰數罪并罰;此種情形下,一般難以認定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等,即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不能判緩刑。
拓展延伸
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是否能夠重新評估刑罰?
在緩刑期間發現漏罪后,是否能夠重新評估刑罰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緩刑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旨在給予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如果在緩刑期間發現犯罪行為的漏罪,這可能對原先的刑罰評估產生影響。重新評估刑罰的決定通常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包括漏罪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的表現等因素。因此,是否能夠重新評估刑罰取決于法庭的裁量權。法庭可能會考慮重新判決刑罰,可能是繼續緩刑、修改緩刑條件,或者采取其他刑罰形式。最終的決定將根據法律和司法實踐的準則來確定,以確保公正和合理的刑罰執行。
結語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緩刑期發現漏罪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再判緩刑。這意味著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應當撤銷緩刑,并根據漏罪情節作出新的判決。重新評估刑罰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法庭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包括漏罪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的表現等因素。最終的決定將根據法律和司法實踐的準則來確定,以確保刑罰的公正和合理執行。
法律依據
(四)發現假藥或者劣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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