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領人參加生育保險且繳費滿1年;2、符合計劃生育標準;3、若參保未滿1年的,可在累計繳費滿12個月后的1年內申請生育津貼;4、若單位被吊銷執照、關閉的,產婦可在產假或者手術結束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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