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沒有拿到勞動合同的,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其及時出具勞動合同的文本給勞動者;如果單位拒絕的,勞動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則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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