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的證明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只需要證明該借款關系存在即可,但是如果是保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當借款人沒有按時償還借款的時候,保證人需要根據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一、為他人借款擔保什么情況要擔責
為他人借款擔保,債務人不還款的,保證人要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后債務應當向誰主張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死亡的,出借人可以向以下人員主張:
1.債務人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2.沒有遺產的,如果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死亡后應當由其配偶承擔債務。
4.如果沒有以上情形的,債權債務消滅,不需要再還。
三、借款合同見證人重要嗎
重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借款合同、民間借貸關系中,無論是以擔保人、保證人、見證人的身份簽名的,都必須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確約定,否則將承擔約定不明確、或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雖然作為見證人簽字,一般無需承擔還款責任,但必須注意,在簽字時應表明“見證人”身份,在寫下“見證人”字樣后,再緊挨著簽下自己的名字,否則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簽名前添加“借款人”、“擔保人”、“保證人”等字樣,當簽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僅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決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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