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并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并無對價關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 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后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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