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書中明確即可。先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后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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