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抓到盜竊人,由盜竊人承擔;
2、丟失物是由單位統一保管的,如進入特定區域不能戴首飾,統一寄放在單位更衣室,不管丟失物是否與工作有關,則由單位負全部責任;
3、丟失物在丟失時完全用于工作,假定不是出借行為,則根據無因管理條款,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員工,是丟失物的使用者,未盡到適當保管的義務,應當減輕單位的責任;
4、如果丟失物平時用于工作,但在丟失時不能判斷是否用于工作,就需要根據平時的使用狀況推斷誰對丟失物有保管義務,主要由負有保管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承擔保管義務,則單位應當基于平時受益于該丟失物而給予適當的補償;
5、如果丟失物與工作無關,單位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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