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和規定,被抵押給個人的房屋可以被人民法院執行,但執行過程中不會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這個房屋是抵押人的生活必需房屋,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進行執行、拍賣或變賣以償還債務。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有三個條件:首先,房地產抵押權必須存在且尚未消滅;其次,債務已到清償期但尚未償還;最后,抵押權人沒有過失導致債務無法履行。若抵押權人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行使房地產抵押權。
法律分析
一、被抵押給個人的房子可以被執行嗎
抵押給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但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房屋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
房地產抵押權是為將來行使而設定的權利,非即時行使的權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抵押權人才能行使之。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三:
(1)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是指當事人曾就特定的債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并且,此項房地產抵押權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滅。房地產抵押權若不存在,則不能實現抵押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清償期為房地產抵押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履行的時期,應以登記的日期為準。清償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若債權僅獲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可行使抵押權而使未受償部分的債權獲得清償。
(3)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中國立法對于抵押權與主債權的關系,嚴格遵循抵押權的附從性,故在債權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瑕疵必然會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若債權的不能履行,系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原因所致,則抵押權人不能以債權已經到期為由,實行房地產抵押權。
結語
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抵押權的存在、債權未受清償以及抵押權人沒有過失。此外,被抵押給個人的房屋可以被人民法院執行,但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房屋是抵押人的生活必需房屋,只能查封,不得執行。以上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得出的結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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