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根據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地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是房地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即房地產出租),以房地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價征收10%-30%的具體減免幅度。比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免幅度為30%。房產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年稅率為
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12%。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
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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