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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如何取證?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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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如何取證?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1.工資卡、銀行流水等支付憑證。2.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工作服。3.入職表等記錄證明;請假條、考勤表、報銷單據、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加班證明等。4.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不簽勞動合同怎么取證。沒有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只需提供工作證、工作牌、以及用數碼相機拍照的值班記錄、工資條、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即可。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辦理。1、支付雙倍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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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1.工資卡、銀行流水等支付憑證。2.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工作服。3.入職表等記錄證明;請假條、考勤表、報銷單據、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加班證明等。4.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不簽勞動合同怎么取證。沒有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只需提供工作證、工作牌、以及用數碼相機拍照的值班記錄、工資條、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即可。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辦理。1、支付雙倍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工資卡、銀行流水等支付憑證;

2.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工作服;

3.入職表等記錄證明;請假條、考勤表、報銷單據、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加班證明等;

4.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

不簽勞動合同怎么取證?

沒有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只需提供工作證、工作牌、以及用數碼相機拍照的值班記錄、工資條、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即可。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辦理

1、支付雙倍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1、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4、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5、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在訂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首先需要確定是由于何種原因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簽訂勞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2~12個月的雙倍工資,并且超過一年的還應當認定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務合同怎么要求公司補償?

一、不簽訂勞務合同怎么要求公司補償?

1、不簽訂勞務合同若是可以獲得補償,可以采取協商、或者是起訴等的方式獲得補償金。

這是由于因為勞務關系引發的糾紛一般屬于民事糾紛,而對于民事糾紛,一般都可以采取協商、仲裁、以及起訴等的方式處理。

2、沒有簽訂合同職員滿足一定的條件后,可以獲得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合同性質不同、合同目的不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等。

1、合同性質不同。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

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職員就職后與單位建立的是可能是勞務關系、也有可能是勞動關系?,F行法明確規定了建立用工關系需要簽署勞動合同,若是不簽署單位可能需要向職員支付雙倍薪資。對于沒有簽署勞務合同的情形,勞務工一般不能獲得補償、也不能獲得賠償。

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合同如何賠償,企業不簽勞動合同是否要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也就是說,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員工構成上述條件的即使與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其實質仍然是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合同如何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一、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合同如何賠償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也就是說,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員工構成上述條件的即使與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其實質仍然是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二、勞動爭議糾紛應如何處理

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糾紛,可以按下列方式來處理: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如果確定了對應的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就應該及時的簽訂對應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在勞動者入職不滿一年但是超過一個月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如果滿一年后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補償金有哪些

一、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補償金有哪些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最多計算多少年

實際中,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以員工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

具體而言,會根據以下的情況確定計算年限:

1、原則上,員工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即要支付一個月公司,并且計算年限無限制。

換句話說,就是員工在公司做了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個月的工資,即使員工已經在該公司干十幾二十年以上。

2、如果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公司要支付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

并且,最多是計算到十二年,即只能領取十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竟べY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該內容由 孫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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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如何取證?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1.工資卡、銀行流水等支付憑證。2.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工作服。3.入職表等記錄證明;請假條、考勤表、報銷單據、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加班證明等。4.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不簽勞動合同怎么取證。沒有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只需提供工作證、工作牌、以及用數碼相機拍照的值班記錄、工資條、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即可。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辦理。1、支付雙倍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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