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債權債務關系做不同的分類。以債發生的原因為標準,可以分為“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意定之債”又可以分為“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之債”;“法定之債”則可以細分為: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按照債的標的物不同,還可以把債分為財務之債、勞務之債與貨幣之債。
一、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
如果出現了法定之債的情形,毫無疑問,首先當然應當適用這些法定之債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之所以有這么一句規定,是因為不管是侵權編的規定,還是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章的規定,都不可能對債的很多內容做詳細的規定。因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兩章規定的內容比較少,所以關于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債的履行、保全、轉讓、終止,包括侵權編中也沒有關于侵權之債的類型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這些內容,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所謂的沒有規定的情形,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本編通則就起到了債總的功能,或者規范供給的功能。
所以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規定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規定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因為這里的表述是直接適用而非參照適用,當然還有一句除外規定就是說: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所謂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是指合同編除了規定債總的很多內容之外,還有單獨為作為意定之債的合同設定的規范,比如說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這些內容是意定之債的特有規范,所以不可能適用于非合同之債的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以這句話說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就是排除這些。專為合同之債,意定之債所設置的這些規范,這些規范是不能適用于非合同之債的。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二、民事權利中債權的內容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有如下特征:
1、債的關系當事人都是特定的:
2、債的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知識產權和行為:
3、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4、債可以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因不法行為而發生。
(二)債的發生根據
債發生的根據,即產生債的法律事實。引起債發生的主要根據有:
1、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利或知識產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行為。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能在與該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債的關系。
(三)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四)債的消滅
債因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
(1)因履行而消滅:
(2)因雙方協議而消滅:
(3)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4)因抵消而消滅:
(5)因債權人免除債務而消滅:
(6)因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而消滅:
(7)因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消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