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有沒有法律依據 當然有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 商業秘密 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保密條款在我國法律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法律允許 勞動關系 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眲趧雍贤斒氯丝梢栽趧趧雍贤屑s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 1、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 2、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 3、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如長于勞動合同期,則長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過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 如果你還有其他簽訂保密協議疑問的話,建議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網上的 在線律師 ,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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