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基本工資包含社保,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合法的,但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應包含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條款。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況需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合同中基本工資包含社保,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是合法的,但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最低工資標準。合同中基本工資應包含社保,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合法的。然而,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措施。如有爭議,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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