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明條和借條在原則上是不同的,需要根據證書的具體內容確定。證明條的意義在于證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和過程。一般來說,是由第三方出具的書面證明,而借據是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的書面證明。借條是一種實踐性合同,要求借貸雙方達成協議,貸款人有實際貸款。因此,如果要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提供的書面證據必須反映雙方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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