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賣出公債屬于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操作、再貼現政策等一般政策,也有信貸控制等選擇性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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