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并未規定每月應出勤的天數,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 保證勞動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計算可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4、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5、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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