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簽訂勞動協議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4:06:40
員工未簽訂勞動協議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力
律師分析。有效。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導讀律師分析。有效。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律師分析:
有效。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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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簽訂勞動協議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力
律師分析。有效。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