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保護及維權措施: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系后,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為其辦理社保。如單位未繳納社保費,員工可自主離職并獲得經濟補償,還可主張雙倍工資。若公司不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并保存相關證據。勞動者不應忍讓,應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離職時要求補償并補繳社保費用。
法律分析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p>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系,不管是否簽署勞動合同,都應為其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這個時候員工要做的其實很簡單:爭取維權。
1、可自主離職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
2、可獲取經濟補償
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3、可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如公司不做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員工需保存好工作證、工資條等可證明與單位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以備舉證;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金,賠償金額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若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還應足額補完應獲薪資(有加班情況還應補足加班工資),當然不管哪一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補交社保。
總之,在出現了單位違法行為的時候,勞動者不能一味的選擇忍讓,這樣只會讓單位更加肆無忌憚的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應該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在沒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沒交社保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職,同時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補償,并且補繳社保費用。
結語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風險。員工可自主離職,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若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解除合同,員工可主張雙倍工資。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需保存相關證據。勞動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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