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發現新罪漏罪如何審理?
死緩案件與復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基本一致,一般是由報請復核和復核兩個階段組成。死緩復核期間發現漏罪按實施數罪并罰程序審理,死緩復核是指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的審查核準。
1.報請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死緩案件,在上訴、抗期滿后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應當將該案件主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在報送案件時,也應寫出死緩案件綜合報告,連同各種訴訟文書及全部證據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時,也要堅持一案一報原則,不能多案一報。
司法實踐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處死緩,有的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其他刑罰(不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在報請復核時,是將全案上報,還是僅將有關被處死緩被告人的材料上報?我們認為,為了保證高級人民法院全面復核案件,確保死緩判決的準確無誤,應將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證據一并上報,不得有所保留。
2.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死緩案件時,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對死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復核的基本內容、方式方法與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復核后對案件的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對死緩案件復核后,應當分別情況,對案件做出以下處理:
(1)對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處死緩適當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核準;
(2)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對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畸重的判決,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改判。
死緩期間發現新罪漏罪,受理案件的法院要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出案件復核請求。報送時應結合整個案件考慮,避免只提供死緩人員的個人材料。復核后證據真實,足以證明當事人確實有漏罪的,判刑后又犯新罪的,應該采取數罪并罰的處理辦法,緩刑很難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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