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考驗期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1、緩刑考驗期發現漏罪的處理: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緩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就不應當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原判刑罰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就不再執行,而只對其漏罪作出判決并執行之。
第二種意見認為:刑法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只是立法上的一個疏漏,對這樣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有悖于我國刑法設立緩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應當撤銷其緩刑。如果所發現的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期,就對其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所發現的漏罪已超過追訴期,在撤銷緩刑后,只執行原判刑罰。
1、對罪犯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確有悔改表現”,其不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具有外在的悔改表現,即對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更要求罪犯在思想深處具有內在的、實質性的悔改表現,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徹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隱瞞漏罪。所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隱瞞漏罪的,即使該漏罪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被發現的,也應認為其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不具備緩刑條件,應當撤銷緩刑。
2、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隱瞞了漏罪,這就使得本來應當對其數罪并罰的,實際卻只進行了單罰。而如果數罪并罰時就有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而不滿足適用緩刑的宣告刑標準。
3、如果犯罪分子曾因故意犯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已執行完畢,而其隱瞞了的漏罪是屬于故意犯罪且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且該漏罪恰又發生在甲罪執行完畢后的5年以內,這樣就會由于犯罪分子是累犯而不滿足適用緩刑的第三個條件。 該內容由 黃勛哲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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