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二百元。調整后,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千八百九十五元,解放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千八百五十元,新中國成立后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千八百四十五元。
法律依據: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 退伍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并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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