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愿放棄房產協議書一般不需要辦理公證,但是要寫明下列內容:
1、聲明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住址;
2、聲明的內容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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