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借條復印件承認嗎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首先借條復印件如能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采信;另一種情況是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在此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p>借條遺失有借條復印件但債務人不承認怎么辦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如果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則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借條的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也就是說,假如債主不慎將借條遺失,只剩下復印件,而債務人又一口否認存在借貸事實。此時,如果債主無法提供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及證人證詞等其他有效證據加以佐證,僅憑復印件無法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借條復印件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規定》中對未經核實的復印件,并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范。借條復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采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
欠條的復印件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復印件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作為證據。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不能成為有效證據。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該內容由 吳彭齡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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