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有企業收購民營企業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方式之一。國家尚沒有出臺關于國有企業投資管理的統一規定,地方國資委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管理,國務院國資委對于央企對外投資的規定對于地方國有企業也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般而言,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資委),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二級以下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的計劃一般須經過其上級公司的核準。
從審核的內容看,其主要內容包括:收購交易是否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是否符合企業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以及發展戰略與規劃;交易是否能夠突出企業主業、是否會對主業造成不利影響等。定價是交易的關鍵問題。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其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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