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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