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沒有軍官證。
預備役軍官只有在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時才可著預備役軍官制式服裝,配帶預備役軍官軍銜、符號等標志,并享有法律賦予的預備役軍官待遇。
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后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預備役服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并隨時準備應征現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
預備役軍官軍銜是區分預備役軍官等級、表明預備役軍官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預備役軍官的榮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四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參加國慶節、建軍節或者其他重大慶典活動的,可以著預備役軍官制式服裝,并佩帶預備役軍官軍銜肩章、符號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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