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提前終止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一、合同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合同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要區分以下不同的情況:
1.合同已履行,納稅義務已發生,銷售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可以并入銷售額開票。
2.合同已履行,納稅義務已發生,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購買方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不繳納增值稅。
3.合同未履行,銷售方收取的違約金。沒有交易行為,就沒有產生納稅義務,沒有與交易行為有關的“價款”,自然也就不存在“價外費用”。因此,若合同未履行,作為銷售方收取的違約金不繳納增值稅。
二、違約金與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違約金與賠償金有如下些區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但是注意,違約金在過低的時候,可以適當要求提高或者請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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