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債權。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是一種財產使用權轉移的民事活動,房屋租賃并不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渡于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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