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權轉讓后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如下:
1、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2、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債權轉讓需要防范的風險有哪些
債權轉讓需要防范的風險有:
1、避免簽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轉讓風險;
2、轉讓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要求債權人在合同簽訂后多少天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
3、為防止受讓人有缺陷的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缺陷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雙重轉讓,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預防措施。
二、擔保人如何免除約定責任
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可以主張解除擔保責任:
1、主債務履行完畢;
2、保證期間經過;
3、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4、債權人或債務人存在過錯。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有債權轉讓的通知書去法院起訴可以么
必須在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債權的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才可以視為是債權轉讓的一種通知方式。
債權轉讓須通知債務人才發生效力,但并未規定通知的形式。故以起訴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并無不可。但是通知的本意是債權轉讓須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才發生效力,而非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故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能視為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還不能簡單地視同為債權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除非:
受讓人向法院提供債權轉讓的文件,且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證證實債權轉讓的真實性。
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過起訴的方式由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至少在債權人出庭的這天,債權人明明白白地告訴了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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