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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