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專題視頻專題問答1問答10問答100問答1000問答2000關鍵字專題1關鍵字專題50關鍵字專題500關鍵字專題1500TAG最新視頻文章推薦1 推薦3 推薦5 推薦7 推薦9 推薦11 推薦13 推薦15 推薦17 推薦19 推薦21 推薦23 推薦25 推薦27 推薦29 推薦31 推薦33 推薦35 推薦37視頻文章20視頻文章30視頻文章40視頻文章50視頻文章60 視頻文章70視頻文章80視頻文章90視頻文章100視頻文章120視頻文章140 視頻2關鍵字專題關鍵字專題tag2tag3文章專題文章專題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專題3
問答文章1 問答文章501 問答文章1001 問答文章1501 問答文章2001 問答文章2501 問答文章3001 問答文章3501 問答文章4001 問答文章4501 問答文章5001 問答文章5501 問答文章6001 問答文章6501 問答文章7001 問答文章7501 問答文章8001 問答文章8501 問答文章9001 問答文章9501
當前位置: 首頁 - 正文

民事審判實務中返還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6:51:28
文檔

民事審判實務中返還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彩禮的歷史由來及現狀。我國婚姻過程中,彩禮給付從西周流傳至今。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男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據史料記載,彩禮來源于西周時期,并一直延續至今。
推薦度:
導讀一、彩禮的歷史由來及現狀。我國婚姻過程中,彩禮給付從西周流傳至今。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男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據史料記載,彩禮來源于西周時期,并一直延續至今。

一、彩禮的歷史由來及現狀

我國婚姻過程中,彩禮給付從西周流傳至今。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男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據史料記載,彩禮來源于西周時期,并一直延續至今。

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返還彩禮的情形做出具體規定,盡管如此,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在某些地方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甚至還有著較為統一的標準,并且禮金數額呈逐年上升趨勢,這種現象在農村尤盛。有的婚姻當事人為了給付彩禮,不得不全家舉債,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往往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一方提出離婚時,另一方也提出彩禮返還的要求。關于彩禮的處置問題引發的糾紛,訴諸法院的也逐漸增多,有必要對返還彩禮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厘清。

二、彩禮性質的思考

彩禮性質的界定直接關乎著對彩禮含義的認定,根據彩禮的歷史淵源以及《婚姻法解釋(二)》有關彩禮的規定,筆者認為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為結婚,即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行為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而是以將來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如果結婚的條件成就了,那么贈與行為就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不成就,給付方與接收方沒有結婚,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此外,根據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后,如果存在法定情節,離婚時也應返還彩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有關返還彩禮規定的理解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關于返還彩禮的訴訟主體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彩禮的給付和接受,并不只是在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直接發生,很多情況是一方父母或親屬通過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目前在我國的婚姻習俗,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兒子出錢、出資娶妻、為女兒陪送嫁妝,此時,存在請求返還彩禮的主體認定問題。筆者認為,訴訟主體的確定應區分以下情形:(1)當彩禮是由男方或女方個人財產給付的,男方或女方本人有權請求接受彩禮方返還彩禮;(2)當彩禮是由男方或女方的家庭成員給付時,應區別對待:1、彩禮是給付人給付的是自己個人財產時,訴訟主體可以是給付彩禮的本人;2、彩禮是由給付人的家庭共同財產支付的,訴訟主體可包括彩禮給付人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所有人。

(二)關于返還彩禮的范圍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是金錢也可能是實物,如果是金錢可能已用于舉辦結婚儀式或是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如果是實物,可能已被彩禮接收方實際使用,其價值可能減損。因此,我們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界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檔

民事審判實務中返還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彩禮的歷史由來及現狀。我國婚姻過程中,彩禮給付從西周流傳至今。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男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據史料記載,彩禮來源于西周時期,并一直延續至今。
推薦度:
  • 熱門焦點

最新推薦

猜你喜歡

熱門推薦

專題
Top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精品…-国产精品可乐视频最新-亚洲欧美重口味在线-欧美va免费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