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和解是完全可以的,可以在法院那兒簽定執行和解協議,也可以自己與對方簽定和解協議,但關鍵是自己的債權要實現.執行是不需要交納費用的,目前至少北京是這樣的,都是執行結束后由被執行人承擔費用.執行和解就更不需要向法院交納費用了. 只要拿回錢,去不去法院都無所謂.當然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必須的,不然過了一定期限,就無權申請了.對生效判決,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達成執行和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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