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負責。個人雇工人身損害賠償是一類特殊的人身侵權糾紛案,應當按照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規則分配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為受到人身損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夠舉證證明與雇主的雇傭關系成立,并且損害后果發生在為雇主做工的過程中就可以了。而雇主的舉證責任則在于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傷亡的;雇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雇工醉酒導致傷亡的;雇工自殘自殺的這四種法定免責事由的存在,否則就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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