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方案造成質量缺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為,原則上施工方案的制訂是施工單位的的責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的。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參與了施工方案的制訂,即與施工單位一起共同制訂了施工方案,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簽字,則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考慮到具體施工方案的制訂,需要經過比較長的時間,是專業技術要求。
能夠看出,工程質量保證金時間應該是雙方在合同中協商好質保金的歸還時間的,比如針對工程的缺陷責任期,雙方如果約定的時間是一年,最長不能超過兩年的時間。缺陷責任期之內都沒有發生任何的工程質量上的缺陷問題,那么等到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已過,建筑單位就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質保金。
二、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應該如何處理?
1、經過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評定。
2、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進行驗收。
3、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是經過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達到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進行驗收。
4、經過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雖然改變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夠滿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驗收。
5、經過返修或加固處理的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以上就是律師對于該問題的全部回答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內容由 郭大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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