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被侵犯的辦法: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侵權糾紛。若協商不成的,或協商后又反悔的,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那么,有哪些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以上就是關于上述問題的回答,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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