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未盡到監管責任,監護人未盡到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造成傷害,應當承擔監護失責或承擔刑事責任,賠償給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的職責包括,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受損失,教育和管理被監護人的生活,代理為其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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