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破壞婚姻,您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告他或者她破壞您的婚姻,您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丈夫或者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的花費。
比如:丈夫為“小三”買房 房產證也寫的小三名字,原配仍然可以追回房產。這是因為,丈夫給小三買房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大額的財產是需要雙方共同達成一致來支出的,丈夫偷偷的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買了房子,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違反了道德規范,完全可以要回房子。
想要要回房子,通過起訴的方式要回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他用了你們的共同財產,而不是他自己的個人財產,如果是他自己的個人財產的話,是要不回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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