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從法律效力上來看,也體現了它不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的性質,離婚協議是具有特殊性。其簽訂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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