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用被監護人的錢,但是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必須是為被監護人獲利的才可以,因為《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一、監護人是否可以代立遺囑
監護人不能代立遺囑。遺囑人本人應當作出真實意思,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只能代表遺囑,需要其他見證人在場,不能代表遺囑。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第一百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應當簽字注明年、月、日。
二、監護人可以處理房產嗎
監護人如果未立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如果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適應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干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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