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08年11月15日,原告騎電動自行車在路上正常行使的過程中,被告李某駕駛轎車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右側胳膊、腹部及胯部撞擊地面受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隊認定,此次事故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經某醫院診斷為“多發軟組織挫傷”。原告被撞時已懷孕42天,11月19日,原告出現腹痛并流血,經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20日在醫院進行人流手術。朱女士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撞傷原告,造成其財產受到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流產與被告的撞擊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綜上,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1384.85元、誤工費1266.6元、營養費95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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