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攬合同關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等勞動條件,因為這些勞動條件對工作成果起決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著定作人的特殊物質利益能夠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攬人獨立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勞務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說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二)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但它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夠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財產,同時,它又是承攬人獨特的勞動的產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不能通過市場大量供應的,而只能由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三)是雙務、有償合同
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即為他方的權利,所以是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的義務表現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義務是受領該工作成果支付約定的報酬,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等價款,因此,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
(四)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大量的承攬合同是口頭合同,所以承攬合同多數是不要式合同。對于生產上的承攬合同或者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項目,應當采用書面合同形式。
一、承攬合同的違約金比例最高是多少
承攬合同的違約金比例,最高是不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過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以上述標準為限適當地減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承攬合同交付標準
(一)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該日期必須考慮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定作人逾期提貨,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承攬人運送貨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接收承攬物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運輸部門接收承攬物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貨的,如先交主機,后交付附件,則以最后一批交貨日期為交付日期。
(二)承攬物的交付,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遲延交付承攬物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當事人就交付期限變更的協議,應符合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三)承攬人在交付承攬物的同時,還必須交付承攬物的附屬物,如承攬物必須具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以及承攬物所必須的圖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等等。同時,承攬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則承攬人亦應退還給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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