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的約定違法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無效約定。無效約定如離婚后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限制再生育子女的繼承權、分割公婆財產等,對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不遵守,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一、婚內協議孩子撫養權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不可以寫孩子撫養權。因為一般不能通過財產約定書,來約定孩子撫養權歸屬,這種協議條款是沒有效的,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子女的撫養權只有在離婚的時候,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內或婚前簽訂的撫養權協議,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話,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也可以在簽訂后將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凈身出戶協議書要怎么寫
凈身出戶協議書書寫內容如下:
1、男方和女方的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2、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3、女方凈身出戶;
4、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5、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6、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7、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8、違約責任的約定;
9、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根據規定,在夫妻協議離婚時,為了確保夫妻雙方在離婚后的各項權益分配得當,夫妻雙方可以在正式離婚前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簽訂完之后,雙方以此為依據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忠誠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忠誠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只要滿足法定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
1、具體需要滿足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協議能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條件;
2、忠誠協議中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房產如何分割的部分是無效的;約定將婚前房產或婚后房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部分是有效的。
當夫妻雙方對于婚姻相對警惕時,或者一方曾出現不忠于婚姻的行為時,夫妻雙方會簽訂忠誠協議,對離婚時的房產進行有所側重的分割。
首先,協議中約定忠誠義務部分的條款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中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是法律上的義務。因此,忠誠協議中關于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房產如何分割的約定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并不會作為對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不會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其次,如果忠誠協議中有將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內容。該內容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即為合法有效。因此,忠誠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不一定都無效,而是需要看這個約定的具體內容和性質。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侵權損害都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預定,包括夫妻間的情感傷害。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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