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普通的合同糾紛也是可以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產生糾紛的話,是以訴訟的方式還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一、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包括哪些程序
仲裁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裁決、結案。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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