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建房手續辦理
(一)戶主申請(說明申請事由,用地面積和土地類型,家庭狀況)村、社簽字。
(二)本戶的戶口簿復印件及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三)規劃內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要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四)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五)建房戶他處無宅基地的說明書,村主任、駐村干部簽字。一戶不能多宅。
(六)分家無房產的應附分家協議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須要路政部門的明確意見。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門的明確意見。
(九)地災踏勘現場意見。
(十)新開宅的農戶,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買賣過戶必須只有一宅,且搬遷到外地,由社、村鎮出具簽字才能過戶。注:堅決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審批面積(具體按當地的政策確定)
(一)1-3人,按3人審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審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審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擴建的連同老屋計算面積。
三、幾不批(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爭議的不批。
(三)地質有滑坡現象的不批。
(四)禁建區的不批。
(五)界定為基本農田范圍內不批。
(六)規劃區內的不能隨便批。
四、收費標準
(一)農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動的情況下,不收工本費,辦用地許可證。
(二)重新開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辦理用地許可證,但老屋必須拆除后復耕。
(三)重新開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劃為基本農田)因兄弟分家無住房確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但老屋必須拆除后復耕。耕地占用稅按規定收取。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許審批占用,特別是水田。
宅基地證與房產證的區別
1,土地性質:宅基地證是農村集體土地;我們說的房產證是國有土地。
2,土地的獲得方式也不一樣:宅基地的地有的是很早分的沒交錢,有的是現在交錢分到的;房產證的地是通過國家公開招拍拿到的,必須交錢。土地的發證機關也不一樣,宅基地的證是鄉里的,房產證的地是縣級以上國土局發的。
3,宅基地證是不讓買賣的,房產證是可以買賣的。
五、農轉非還能回農村建房嗎?
1、承包期內,村里無權收回你的土地。2、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3、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六、海南農村建房報建條件
農房建設實行“一表兩證”制度(即填報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報建申請表、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明)。在村莊開發邊界內擬使用原已確權登記發證的宅基地或空閑現狀建設用地建房,應由建房戶填寫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報建申請表并附建房用地權屬證明(農戶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作為權屬證明;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在符合村莊規劃和符合多規合一建設用地范圍內同時土地利用現狀為集體建設用地的、滿足“一戶一宅”條件和宅基地面積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組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見書),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村委會經審核同意并公示,建房戶可直接向鄉鎮政府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由村委會協助向鄉鎮政府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請流程,與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樣,但是在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后,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審核成功后才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一戶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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