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沒有好處,只要勞動者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企業一樣需要履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同時還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實踐中,員工要找到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非常容易的。
2、勞動法律法規偏向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一些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但又對用人單位有利的條款,所以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企業的自我保護。
用人單位無法保護自已的商業秘密。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保護。比如,對簽訂保密協議的職工,可以用脫密期的方法來限制職工的隨意辭職。沒有勞動合同,也就不可能有這些合法的限制了。
用人單位仍然要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后,用人單位仍然要補繳社會保險費,且相關責任人還要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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